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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坚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坚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20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江坚世,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判决结果被告人江坚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贝贝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5月、8月,被告人江坚世在即墨市青岛奥卓箱包有限公司门卫室内三次容留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3月,被告人江坚世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江坚世的刑事责任,该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到5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西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对其接受帮教。被告人江坚世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坚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