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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选甫与被上诉人田鹤甫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选甫,田鹤甫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选甫,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鹤甫,男,1956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上诉人田选甫因与被上诉人田鹤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选甫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选甫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选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田选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利利审判员  全建明审判员  向 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腾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