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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邓玉分承包经营户与李有楷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玉分承包经营户,李有楷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玉分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邓玉分,女,生于1962年9月21日,汉族,住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楷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李有楷,又名李有凯,男,生于1953年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明熙,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玉分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李有楷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玉分承包经营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玉分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邓玉分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