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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莫空精酿科技有限公司与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莫空精酿科技有限公司,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504号原告:杭州莫空精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吉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杭州莫空精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莫空精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莫空精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樊 俪?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