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军魁、杨兵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魁,杨兵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魁,男,1974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杨兵兵,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3月1日、4月5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豫A×××××号面包车窜至中牟县姚家镇土山店社区工地,将该工地施工用的2742个管扣盗窃盗走。后将管扣卖掉,所得赃款已分肥。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共计人民币10641元。2016年12月25日,二被告人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中牟县价格鉴定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赔偿手续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豫A×××××号面包车窜至中牟县姚家镇土山店社区工地,将该工地施工用的2742个管扣盗窃盗走。后将管扣卖掉,所得赃款已分肥。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共计人民币10641元。2016年12月25日,二被告人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赔偿被害人损失14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魁、杨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二被告人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同时考虑到以下情节:杨军魁有犯罪前科,杨兵兵系初犯;二被告人系流窜盗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军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兵兵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红附本案所适用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