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宝明与徐雪江、苑嵘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张宝明,徐雪江,苑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张宝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暂住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侯浩。原审被告人徐雪江,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西宁市北小街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苑嵘辉,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宝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做出(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宝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哈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宝明及其辩护人侯浩、原审被告人徐雪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被告人张宝明到西宁市后伙同刘某1(另案处理),对外宣称”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项目,称该项目是来自美国的新型电子货币方式,目前正招募2500万名会员,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投资者缴纳门槛为1单12000元现金,由团队中已取得总监资格的会员对其在网站上激活后,新会员登录网站即可获得固定的周分红及月分红等。被告人徐雪江、苑嵘辉先后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人员。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宝明、刘某1在本市麒麟湾、西宁市第二十二中学组织宣传”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并形成人员达120人以上,层级达9级的网体;被告人徐雪江由刘某1直接发展,形成人员达40人以上,层级达6级的网体;被告人苑嵘辉由刘某1发展,形成人员达50人以上,层级达6级的网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IPHONE6PLUS手机一部、三星翻盖手机一部、三星平板手机一部证实涉案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事实。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宝明、徐雪江、苑嵘辉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及身份情况。3.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宝明、徐雪江经依法传唤归案、被告人苑嵘辉经网上追逃归案的事实。4.报案材料证实证人何某1、高某1、吴某、李某1、李某2报案称其投资”雷恩斯货币”每周每月返现,后其知该行为涉嫌违法后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5.会员信息及奖金总结截图证实证人唐某1将其参与雷恩斯虚拟货币的层级关系图及收益情况提交侦查机关的事实。6.查询财产明细及开户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查询被告人徐雪江、苑嵘辉、证人刘某1、董某1、白某1,传销人员杨某1等银行交易明细事实。7.雷恩斯虫洞元宣传资料证实三被告人对雷恩斯虚拟币进行宣传时所使用的资料。8.中国人民银行移交关于被告人刘某1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证实,2015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刘某1账户共发生交易246笔,累计金额590万元,其中资金来源164笔,累计金额282万元,资金流出82笔,累计金额308万元。资金主要流向郭某1、赵英,占总交易的84.66%,其中一次性交易对手15人等事实。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被告人徐雪江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扣押张宝明三星翻盖手机一部(型号:sm-w2015)、三星平板手机一部(型号:sm-n90008s)的事实。10.”张宝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人员组织图证实侦查机关制作”雷恩斯虚拟币”传销组织的人员层级等事实。11.侦查机关提取的蓝色本夹证实被告人张宝明关于雷恩斯虫洞元奖金计划静态/动态分红明细表、雷恩斯宣传资料的事实。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雷恩斯”货币的运营模式,是每个人都可以自主注册,将人民币转换成”投资币”,用于投资。每个人的具体收益,按每个人最早购买档位进行返息,每周都有分红,每个月都有分红,最高挡位是4.2%,低档位还有3.4%,还有其他档位的。假如投一单是12000元,五个半月可以回本。我已投资了四单共计48000元,我的投资本金已经回来了,现在赚了6、7万元。我发展过的下线有陈四海、唐某2、徐雪江、董某1等人。我是2015年8月下旬,在西宁市张老师向我介绍”雷恩斯虚拟货币”是理财产品,说在全国招募25000名会员,投资少回本快,每周、每月都有固定的收入,要是加入新的会员后收益更高,还说将来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我上网查了一下,知道”雷恩斯虚拟货币”是数字货币,是真实存在的,之后我通过张老师报了四单48000元。我在西宁地区是总监级别。总监级别的权限是可以用自己的钱从自己的团队里的会员手中收电子币,用电子币替新会员报单,并且替会员激活账户,之后以电子币的形式发放总监奖励。升级总监的条件是在”雷恩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自己网体下左、右两个区各满50个点位,点位就是会员投资一单12000元。我团队里的会员是我自网体下会员通过”雷恩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先把电子币转给我,我将现金按一个电子币兑换六个人民币通过网银转账给网体投资的。2015年11月,张宝明来西宁之后除了看我之外,在西宁市麒麟湾和第二十二中学给已经投资的人和没有投资的人讲过”雷恩斯虚拟货币”的课。西宁市有七个总监,他们是董某1、苑嵘辉、陈四海、王萍、李小兰、白某1、我。张琦是兰州的总监,但是在我的团队里。我的报单点是帮新会员注册,我通过手机、电脑的网上银行给网体下的会员分发收益。基本上是我在报单,杨某1也在帮我报单等事实。13.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雷恩斯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加密货币,又叫虫洞元,2017年公司会在美国纳斯达克公司上市,加入”雷恩斯虚拟货币”互联网交易平台有较高的收益,分别是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每周周一在网站都会以电子币形式显示收入,通过电脑操作将自己持有的电子币转交给总监平台,周二收益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每月在网站上都会以电子币的形式显示收入,通过电脑操作将自己持有的电子币转交给总监平台,每月2号收益打到我的银行卡上。周利息在投单的时候,按照抢单的级别划分收益,利息是在3.4%到4.2%。月利息时8%,这个是固定的。动态收益一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联盟奖励,自己的下线前6单,拿每单周利息10%的公司奖励,下线第22单到第50单,拿每个人周利息的5%的公司奖励,把自己投单算上满51单后,以后再投的单就没有公司奖励,但是每周还可以领到这50单的公司奖励。第二部分是直推奖励,发展一个会员或增加一单投资,公司直接奖励1200元。第三部分是对碰奖励,只要发展的会员形成三角对碰,公司直接奖励1200元。发展下线的要求是投资一单本金固定位12000元,投资期限是一年。”雷恩斯虚拟货币”人员组织结构一共有二级,分别是普通会员、总监。我是2015年12月4日升成总监的,可以独立报单、领取总监奖。总监奖是自己网体下的会员,如果有人报单我就会有600元收入。如果我网体下的会员不会操作,他会将姓名、电话、QQ、银行卡号以及投资款给我,由我在互联网”雷恩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帮他注册,之后将会员账号、密码告诉他。会员账号是我每次报完单后,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由报单姓名的首字母小写加上电话号码的后四位。我是通过”雷恩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EP交易平台购买金币,用于新会员报单,报单成功后公司回收金币,我直接收取新会员的投资款。将电子币转换成现金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新会员从老会员手里买电子币,老会员可以用手里的金币,帮新会员报单,如果电子币不够就从”雷恩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EP交易平台购买金币用于报单注册会员。另一种是把自己手中的电子币挂在”雷恩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EP交易平台卖掉。升级成总监级别的条件是左区、右区两条线各达50单以上,达到100单以上才能申请总监。我发展过下线,我直推的会员有旦智姐、罗文芳、彭海军、曹德章、冯英、康红艳、李生燕、南木措、孙萍、李玲玲。我直推了九人。他们9人也发展过下线大概总共有190多人,共收益了18万多元。我的收益来源主要就是直推奖、安置奖、周分红、月分红、联盟奖、总监奖就是这些收益。我的上线是刘某1。刘某1的上线是张宝明等事实。14.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以在网上投资”雷恩斯虚拟货币”,来拉人头发展下线,拿返利的。我在2015年10月7日注册投入一单,2016年1月1日,苑嵘辉通知我升成总监级别,我现在是总监级。我新报单时将姓名、电话、QQ、银行卡号以及投资款给苑嵘辉,苑嵘辉用手机将我的这些信息发给刘某1,刘某1给我在互联网”雷恩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的,然后将会员账号、密码告诉我了。我发展过下线,我直推的会员左区是马某1(发展下线20多人)、右区是我老公蔺鹏、蔺巧梅、马伟(发展下线7人)、王学勇、闫桂英(发展下线30余人)、王磊、白某2(发展下线13人左右)。我发展的会员也继续发展过下线,我的整个网体是99人,加上左区也有很多人(具体人数我不知道)。我的上线是李某3。李某3的上线是苑嵘辉。因我的网体会员共亏损80万元,被告人苑荣辉于2016年1月9日,共补偿我20万元。15.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雷恩斯”虚拟货币人员组织结构一共有三级,分别是普通会员、总监、总裁,申请总监的条件是左区,右区必须各满50人。我发展过下线,我直推的会员有我校的张某1、陈某1、吕某、张宝汉和我朋友孙永祥、李某4。我的上线是徐雪江。2015年10月20日前后,赵静曾到西宁市国际村刘某1的办公室教报单员如何报单。2015年11月20日左右,徐雪江、张鸿博曾到西宁市第二十二中学的五楼小阶梯教室上课,当时参与听课的人有40多个人。雷恩斯公司的这个项目叫”雷恩斯虚拟货币”就是一种数字加密的货币,每单就是12000元,投资了以后就可以成为雷恩斯公司的会员,投资成功后就可以登录”雷恩斯虚拟货币”的网站看到自己的收益,收益主要体现在重复消费币和反投币里面,反投币占70%,重复消费币占30%,每周可以得到306元,按照报单时的利息档位划分,利息档位在3.4%-4.2%之间,每个月的第一天还可以拿到720元的返利,月分红的利息是8%,这叫作静态收益,还有就是拉下线进来投资,一个直推奖是1200元,如果我下面左区和右区都能发展到人,还可以拿到一个对碰奖,也是1200元,左区和右区同时有人的话就是收益最高的小三角模式,还有就是我发展的下线按照层级还可以拿到领导奖,领导奖的奖励模式就是发展的下线层级越多拿到的奖励越多,这叫作动态投资。静态投资就是我自己投单12000元,每周都可以得到51个币,每月的第一天可以得到200个币,动态投资及时我发展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以得到200个币的直推奖。我名下层层下去总共有70多个人。西宁地区的负责人就是刘某1和徐雪江,他俩都取得了总监资格。16.证人郭某1、杨某1、唐某2、董某2、郭某2的证言证实,五人均由被告人刘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的事实。17.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经杨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的事实。18.证人何某1、高某1、吴某、李某1、洪某、冉某1、李某2、杨某2(系徐雪江之妻)、冉某2的证言证实该九人均系经被告人徐雪江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的事实。19.证人张某2、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系何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的事实。20.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经李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投资的钱交给了同事徐雪江的事实。21.证人郑某、都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是经冉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的事实。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经都某介绍投资”雷恩斯”,其投资了两单的事实。23.证人陈某1、张某3、庄某、李某4、冉某3(系唐某1之妻)、吕某、张某1的证言证实,七人均经被告人唐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庄某系经赵栋年介绍投资”雷恩斯”的事实。2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将工商银行的卡借给张某1,因张某1称一人只能投资一次,他已经用自己的银行卡投资过了,我就将自己的卡借给他了。25.证人刘某3、王某1、赵某1、韩某1的证言证实,该四人均系张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的事实。26.证人旦智姐、南木措、彭海军、罗文芳、李玲玲、方雅静的证言证实,该七人均系董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的事实。27.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由李玲玲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的事实。28.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由崔丽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的事实。29.证人李某3、张某5、王某2的证言证实,该三人均系被告人苑嵘辉发展的下线的事实。30.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苑嵘辉的报单员,负责以苑嵘辉总监账号对其下属的会员报单的事实。31.证人尚某、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二人系李某3发展的下线的事实;3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由费翀磊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钱交给了郝某的事实。33.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我是由妹妹张某7介绍投资的雷恩斯虚拟币,钱交给了白某1的事实。3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由唐某2介绍投资”雷恩斯”,我发展了我女儿黄琛的事实。35.证人任某、柳某、穆某、韩某2、苑某的证言证实,该五人均系被告人苑嵘辉发展的下线的事实。3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由穆某绍投资的雷恩斯虚拟币,穆某是由苑嵘辉介绍投资的事实。37.证人白某2、关某、马某2、闫某1、马某3、马某1的证言证实,该六人均系经被告人白某1介绍投资”雷恩斯”虚拟币的事实。38.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白某2发展的下线的事实。39.证人年某、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均系李某6发展的下线的事实。40.证人闫某2、张某7的证言证实,其二人系闫桂英的下线的事实。41.证人李某6、方某、何某2的证言证实,该三人均系马某1发展的下线的事实。42.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7的下线。4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夏玲发展的下线的事实。44.证人赵某2、赵某3、李某7均、赵某4的证言证实,均系郭某2发展的下线的事实。45.辨认笔录证实唐某1能够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中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张宝明的事实。46.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iphone6PLUS:”狼之韵”微信群共有367人;”苑嵘辉-郎之韵雷恩斯”微信群共有152人;张宝明讲课视频(989.mp4/2538.mp4)等事实。47.白某1审讯光盘2张、徐雪江审讯光盘2张、唐某1审讯光盘2张、张宝明审讯光盘4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审讯该四人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宝明、徐雪江、苑嵘辉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宝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宝明发展传销人员83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的辩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认定。三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雪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宝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雪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苑嵘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徐雪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依法没收,留作罪证。上诉人张宝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上诉人没有实际组织、领导”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所涉网体及涉案人员,上诉人受刘某1之邀将从互联网上掌握的”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介绍给本案的相关人员,让其身边的朋友作为理财产品从中获益,在本案中只做了宣传工作,并没有实际领导”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及从中受益,亦没有达到总监级别,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为从犯;2、是陈春兴将”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介绍给刘某1,不是上诉人张宝明,因此张宝明不是刘某1的上线;3、从现有的证据,可认定其发展的传销人员应为83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4、上诉人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裁决。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发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宝明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1.关于张宝明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将”雷恩斯虚拟电子货币”介绍给刘某1,没有实际组织、领导所涉网体及涉案人员并从中受益,亦没有达到总监级别,其发展的传销人员应为83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同案徐江雪、范嵘辉供述以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张宝明在西宁市麒麟湾等地组织多人讲授”雷恩斯”货币的收益以及投资方式,吸引多人投资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下线形成层级;亦能证实张宝明以发展多人投资”雷恩斯”货币为谋利手段,直推刘某1为传销组织会员,再由刘某1发展下线徐雪江,以此类推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此模式张宝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形成层级发展会员120人以上。银行转账记录,”雷恩斯截图”,雷恩斯动态静态收益以及组织结构图,均能证实上诉人张宝明在该传销活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裁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宝明虽然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其并未自动投案,其行为不属于自首。且原判根据张宝明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所并充分考虑了从轻处罚情节做出的判决,量刑适当。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宝明、原审被告人徐雪江、苑嵘辉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宝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出庭检察员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