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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渭源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财保26号申请人: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牛军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付金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渭源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渭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陇娣,该公司经理。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将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渭源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不超过495万元。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以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渭源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不超过495万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定西海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