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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李朝良、陆桂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李朝良,陆桂勤,陈胜,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11号。被执行人:李朝良,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陆桂勤,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陈胜,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李小兵,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李朝良、陆桂勤、陈胜、李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商初00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