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2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能杰与林俊臣、林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能杰,林俊臣,林文,施云,林垂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329号之一原告:林能杰,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臣,男,200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文(暨被告林俊臣的法定代理人),系林俊臣之父,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友谊村前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被告:施云(暨被告林俊臣的法定代理人),系林俊臣之母,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友谊村前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8********。被告:林垂盛,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能杰与被告林俊臣、林文、施云、林垂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立案。原告林能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能杰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能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50.5元,减半收取为1975.25元,由原告林能杰承担。审 判 长 黄 滨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人民陪审员 郭敏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显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