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林荣虎与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荣虎,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97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开天,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振东,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邢毅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曾繁虎,该镇政府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永群,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陈炜,该县政府办公室职员。委托代理人高芳亮,该县政府办公室职员。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法定代表人林荣临,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林荣虎因与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所镇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罗马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本案争议地位于九所镇罗马村,面积为103.6平方米,属罗马村集体建设用地。罗马村村民袁桂儿、蔡运兴、蔡运斋与村民符启圣因该地发生权属争议,九所镇政府于2012年8月2日作出九府发[2012]22号《九所镇人民政府关于罗马村袁桂儿、蔡运兴、蔡运斋与符启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裁决将争议之地(103.6平方米)归罗马村集体。经行政复议程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5日作出乐府复决字[201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经一审行政诉讼程序,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为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经二审行政诉讼程序,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判决维持上述一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林荣虎的起诉应裁定驳回。其一,林荣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起诉应符合的法定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或者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事实表明,本案争议地所有权为罗马村集体所有,无证据证明林荣虎对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所指向的103.6平方米争议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九所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裁决将该“争议地归罗马村集体”,并不侵害林荣虎的合法权益。林荣虎与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其二,林荣虎诉请撤销的行政行为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本案事实也表明,林荣虎诉请撤销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已历经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为一审、二审生效裁判所羁束。一审程序中,原审法院作出(2013)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为被告九所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维持之;二审程序中,本院作出(2013)海南二中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依法维持上述行政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林荣虎的起诉。林荣虎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是错误的。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是1975年罗马大队划分的,东西宽13米,南北长18.5米。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将包含有上诉人部分宅基地的争议土地收回罗马村集体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审裁定认为“原告诉请撤销的行政行为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是错误的。虽然九所镇政府的《处理决定》经复议和一审、二审法院维持,但是之前案件所有程序均没有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上诉人参加,所以,以上结果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羁束力。上诉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上诉请求:1.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行初21号行政裁定;2.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结果为“争议地归罗马村集体”错误,应为“争议地使用权收回罗马村集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九所镇政府《处理决定》,已经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合法性审查,并作出了生效行政判决。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不仅对参与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生效,对上诉人亦具有法律羁束力。上诉人关于其没有参与之前案件诉讼,生效裁判结果对其“没有法律羁束力”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无需对当事人争议事实作出认定,不应对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关于“本案争议地所有权为罗马村集体所有,无证据证明林荣虎对九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所指向的103.6平方米争议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九所镇政府的《处理决定》裁决将该‘争议地归罗马村集体’,并不侵害林荣虎的合法权益”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如认为生效行政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救济。综上所述,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上诉人林荣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林荣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良存审 判 员 符 波审 判 员 孔凡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灵聪书 记 员 买歌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