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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昭、王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昭,王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1号之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昭,男,住大连市。被告:王文波,男,住址同上。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昭、王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孙 建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