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博华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博华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49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博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岗路(原雾岗路)河南工业区D座。营业执照:440602000353269法定代表人:叶贤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佛山市博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酒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少莉、人民陪审员陈惠玉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华酒店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含取证消费268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0元,在本批二十五件案件中分摊,其余餐费441元、汽油费300元、住宿费870元、过路费38元在七批已起诉的案件中分摊)合计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我是传奇(4)-原创流行金曲精选MTV卡拉OK》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张光碟,收录了《全是爱》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孔雀廊公司对音乐电视作品《全是爱》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孔雀廊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孔雀廊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孔雀廊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我是传奇(4)-原创流行金曲精选MTV卡拉OK》正版光碟及版权页、《公证书》两份【(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6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3号】、《公证书》【(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53号】及附件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博华酒店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博华酒店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我是传奇(4)-原创流行金曲精选MTV卡拉OK》是由孔雀廊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张光碟,其中收录了《全是爱》等MTV音乐电视作品,该DVD专辑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专辑内页歌曲目录记载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孔雀廊公司。2008年7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孔雀廊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双方还就定义解释、权利保留、权利保证、使用费分配、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15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关某、工作人员温奇鹏及原告中国音著协的代理人刘志敏来到被告博华酒店公司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石湾雾岗路中段(河南工业区D座)店面名称标识为“博華酒店”的场所。进入场所前,公证员首先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摄像设备存储空间为清空状态,刘志敏随后使用该设备对该场所店面进行了拍照。其后,公证人员随同刘志敏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场所二层标识为“126”的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再次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随后,刘志敏在该房间内安置的的歌曲点播系统上进行操作,查找、选取、播放了包括《全是爱》在内的一百二十首歌曲,刘志敏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一百二十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刘志敏支付费用并现场索取了《佛山博华酒店账单》(编号为NO.11512150022)一张。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并密封于证物袋中,并出具了《公证书》【(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653号】。庭审中,原告中国音集协当庭提交了内有《全是爱》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正版DVD并进行播放,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光盘并进行播放,其内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全是爱》。另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二十五件案件【案号为(2017)粤0604民初1476-1500号】。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需要审查认定的问题有三个: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2、原告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原告提供的正版《我是传奇(4)-原创流行金曲精选MTV卡拉OK》出版物外包装上显示“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专辑内页歌曲目录记载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孔雀廊公司。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确认孔雀廊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是依法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原告与孔雀廊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孔雀廊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再次,关于被告博华酒店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博华酒店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歌系统存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及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博华酒店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博华酒店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博华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全是爱》;二、被告佛山市博华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博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谦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