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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思银诉田跃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银,田跃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166号原告:孙思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军。被告:田跃进。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俊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思银与被告田跃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