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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金贵与东至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贵,东至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程金贵,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东至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东杰商贸城。法定代表人:余寿华,系公司董事长。关于程金贵与东至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东流镇农工商住宅楼201室登记在李云峰、XX名下;将102室登记在闻方名下;将302室登记在罗巧南名下;将405室登记在郑小明名下;将305室登记在李伟林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