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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文斌、张志云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斌,张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男,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被执行人张志云,女,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前寨村本院在执行陈文斌与张志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张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文斌彩礼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文斌负担50元,被告张志云负担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