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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795号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600820598C),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民,副经理。被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4961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佩华,经理。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榕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向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