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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要学与孙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要学,孙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544号原告:李要学,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伟男,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莒县。原告李要学与被告孙伟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要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