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超、上海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超,上海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687号原告: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中心东道6号301。法定代表人张晓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生,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博,男,1993年6月29日,汉族,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赵超,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上海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300弄9号303-305,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300弄9号11楼。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炯,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899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300弄9号11楼。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炯,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超,上海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拉普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400元,减半收取计5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光审 判 员 胡 捷人民陪审员 于沛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