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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守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业,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濮阳市华龙区,农民,住本村。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守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J×××××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清丰县30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302省道约2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守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守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笔录、现场图,酒精测试检验记录,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乙醇检验报告单,驾驶车辆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守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王守业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守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衡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