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执异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新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新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异字11号申请人: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杰,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潍坊新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新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和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资产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被执行人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交了昌邑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昌改批字(2004)4号文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鲁0786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人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山东昌邑市人民法院(1997)昌都经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该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另查明,2004年6月22日,昌邑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昌该批字(2004)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同意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批复,成立“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改制方案中第八条规定:“改制形式:取消原事业单位,由内部职工出资入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买断经市国资办审核的原单位产权,承担全部债务”。在查明,铸造公司于1999年7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城建公司作为(1997)昌都经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的主体,应当履行该判决书的确认的义务。名称虽然已变更,但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所承担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松波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刘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谚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