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刚强科技有限公司、高纪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刚强科技有限公司,高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3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刚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津永公路南侧综合办公楼207-3。被执行人高纪平,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案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刚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纪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高纪平承担连带责任给付申请执行人164500元,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被执行人担负。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现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32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