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执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夏铭、金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夏铭,金国春,孙晓玲,孙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0002号申请执行人陈夏铭,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金国春,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孙晓玲,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执行人孙芳英,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陈夏铭与被执行人金国春、孙晓玲、孙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金国春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2400元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