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凌生杰与被执行人汪龙飞、汪文、汪德朋抢劫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生杰,汪龙飞,汪文,汪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生杰,男。被执行人汪龙飞,男。被执行人汪文,男。被执行人汪德朋,男。申请执行人凌生杰与被执行人汪龙飞、汪文、汪德朋抢劫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刑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龙飞、汪文、汪德朋已于立案前自觉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凌生杰赔偿款500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代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