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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周岳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周岳高,徐英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西侧。负责人:夏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岳高,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英超,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岳高、徐英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