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怀敏与徐子豪、祁凌、祁春华、赵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敏,徐子豪,祁凌,祁春华,赵英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649-2号原告:张怀敏,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徐子豪,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祁凌,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志路,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祁春华,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赵英贞,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张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皖0102民初66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祁凌名下的合肥市xx苑xx期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徐子豪名下的合肥市庐阳区xx路xx号xx花xx庄园xx幢xx下、xx、xx中、xx上、xx阁,xx车库(产权证号:合庐字第xx号)、赵英贞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号xx购物中心xx单元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合肥市xx路与xx大道交口xx广场xx商xx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号)。原告张怀敏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祁凌名下的合肥市xx苑xx期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赵英贞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号xx购物中心xx单元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合肥市xx路与xx大道交口xx广场xx商xx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祁凌名下的合肥市xx苑xx期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赵英贞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xx路xx号xx购物中心xx单元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合肥市xx路与xx大道交口xx广场xx商xx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