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与被告王发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王发合,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王发合,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王发合,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王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878号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振乾,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麦茹,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发合,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北白堤村九组)与被告王发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白堤村九组负责人王振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麦茹,被告王发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白堤村九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发合立即退还承包地二亩并清偿下欠的承包费(每年每亩按150元计算,从2003年8月计算至退还土地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发合于2001年8月承包了北白堤村九组菜园子耕地二亩,约定承包期限三年,每年每亩承包费150元。承包后被告王发合仅缴纳了两年的承包费,下余承包费一直未付。被告王发合辩称,被告王发合承包组上两亩土地属实,但具体哪一年开始承包已记不清,当时约定承包费每年每亩100元,并非原告方陈述的每亩150元,在之前已向组上交了两年的承包地款,现在两亩承包地里都栽种的桐树,同意将两亩承包地退还原告,并用地里所栽种的桐树折抵下余的承包地款。另外,北白堤村九组组长王振乾扣发了被告王发合142元的组上水库承包款,村上修路占用被告土地以及树木的补偿款也少给了200元,这些款项原告应支付给被告。本院经审理,对本案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的问题为本案所涉承包土地的具体承包年限以及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的具体数额。针对这一问题,原告提供了2016年5月25日、2017年3月29日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两份以及被告之子王兴武交纳土地承包费收条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王兴武交来承包款陆百元整(600.00元)王继仁4/10”。被告对两份会议记录以及承包费收条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但对会议记录中涉及到的土地承包款数额不予认可,并且辩称北白堤村九组现任组长王振乾在向村民分发组上水库承包款时扣了其142元、村上修路占其土地以及树木补偿款尚欠其200元未付。原告方对被告该辩称事实不予认可,认为扣被告水库承包款是其个人与被告之间的经济手续,且经结算已将多扣的50元退还给了被告;因修路占用被告土地及树木是村上与被告之间的事情,与原告北白堤村九组没有关系,组上也不清楚这些事。经当庭询问,被告王发合对王振乾退还其5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原、被告证据以及庭审情况,能够确定的本案事实为:被告王发合承包北白堤村九组菜园地2亩,约定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为150元。土地承包期间被告王发合之子王兴武已向原告交纳两年承包费共计600元。2016年11月28日被告在与本院的谈话笔录中,认可自2004年3月开始承包北白堤村九组的2亩耕地。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被告王发合已取得了所承包土地经营权,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被告在承包期间仅交纳了两年的土地承包费,对于下余承包费未按双方约定交纳,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土地承包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被告王发合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2016年11月28日本院与被告的谈话内容,对本案所涉承包土地的起始时间确定为2004年3月。对于被告曾交纳两年承包费的事实,原、被告均不持异议,结合原告提供的承包费交纳票据,能够确定每年每亩耕地承包费为150元。被告王发合当庭表示同意退还所承包土地,但提出用承包地上栽种的桐树折抵下欠的承包费,对此原告并未同意,故被告在承包土地上所栽种的桐树仍归被告所有,由其自行处理。对于被告王发合辩称的北白堤村九组组长王振乾扣发其水库承包款以及村上修路占地欠其200元补偿款事宜,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能对抗本案原告诉请,被告可作另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发合返还所承包的原告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的耕地两亩,并清偿所欠该土地承包款3300元(2006年至2016年)。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王发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