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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乔宏达、乔岩、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宏达,乔岩,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波,职员。被执行人乔宏达,男,44岁。被执行人乔岩,男,41岁。被执行人王丹,女,37岁。本院在执行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乔宏达、乔岩、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岩于2017年4月8日交纳本案全部执行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乔宏达、乔岩、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