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乔宏达、乔岩、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宏达,乔岩,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波,职员。被执行人乔宏达,男,44岁。被执行人乔岩,男,41岁。被执行人王丹,女,37岁。本院在执行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乔宏达、乔岩、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岩于2017年4月8日交纳本案全部执行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乔宏达、乔岩、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