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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行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建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行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建军,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周建军因诉枣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行初3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建军上诉称,上诉人依照法律申请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和枣庄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因对答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由于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和枣庄市财政局均属枣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且对答复的内容相互推诿,理应由枣庄市人民政府予以告知,枣庄中院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行初38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建军未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周建军与枣庄市人民政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李 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