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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瑞琦与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宋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琦,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宋占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643号原告:李瑞琦,男,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法定代表人:于慧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占国,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原告李瑞琦与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宋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慧敏、被告宋占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琦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4,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原告为被告捆玉米秸,被告欠原告捆玉米秸款14,700.00元。被告宋占国为原告写有欠据一张。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慧敏未出庭,未答辩。被告宋占国未出庭,在本院为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份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于慧敏之前,法定代表人是武玉国,但实际经营人和控制人是被告宋占国本人,被告宋占国负责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2014年12月13日,被告宋占国的一个亲戚叫刘世廷(家大概住在原电视塔东边的村子,他们村子党支部书记大概叫李海)找来李瑞琦和另外几个人给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沙日花嘎查种羊繁殖小区南侧的耕地上的玉米秸秆打捆。后被告宋占国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其出具金额为14,700.00元的欠据一枚,属于职务行为。这笔钱应该已经入账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前后,原告李瑞琦经人介绍为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沙日花嘎查的养羊基地南面的玉米地捆秸秆。口头约定3.00元/捆。十多天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当时负责养羊基地的厂长刘世廷和会计宋占元将原告打的秸秆捆数量进行了核对,被告宋占国为原告出具金额为14,700.00元的欠据一枚,未加盖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此款至今未给付。另查明,2014年10月23日-2016年9月18日,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武玉国,但该公司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宋占国。2016年9月18日,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武玉国变更为于慧敏。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宋占国为其出具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金额为14,700.00元的欠据一枚、证人王某、周某的证言及本院为被告宋占国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在卷佐证。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及答辩期内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李瑞琦款项的金额、时间等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李瑞琦为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捆玉米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原、被告已经就原告为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捆玉米秸涉及的款项进行了结算,被告宋占国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故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约定向原告李瑞琦支付欠款14,700.00元。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瑞琦欠款14,700.00元;二、被告宋占国不承担给付上述欠款的责任。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被告通辽市力牧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