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宝泉、耿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宝泉,耿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泉,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廷,山东释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玉霞,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锏,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宝泉因与被上诉人耿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借贷当事人王军已经去世,上诉人刘宝泉与被上诉人耿玉霞的丈夫王军生前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需进一步查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宝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绛帼审 判 员 马清华审 判 员 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雪丽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