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史君、哈尔滨聚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史君,哈尔滨聚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11楼。代表人:徐苏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君,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聚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开发13#楼一层一号。代表人:吴立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君、哈尔滨聚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8927.12元,诉讼费2582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文龙在哈尔滨市房产、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贵院辖区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将该案件委托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