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22008—8。法定代表人:周道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57254558—3。法定代表人:吴党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长江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6116842—8。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4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1427191—3。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执行人:官红岩,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1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新执1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156号执行证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90936168.41元(其中执行标的金额490378390.02元,案件执行费557778.39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军、官红岩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若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