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卉与被告王亚州、白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卉,王亚州,白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473号原告:李林卉,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区域主管。被告:王亚州,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村村民。被告:白晶,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泾河新城至尊汽车装潢部业主。原告李林卉与被告王亚州、白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林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下余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