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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31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亲戚,2014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其考虑到与被告的关系,就借2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为此,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辩称,欠条是其和前妻张某甲离婚时被逼所签的欠条,欠款事实不存在。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的前妻是亲戚,2013年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9月2日,被告徐某某与其前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时,在其妻张某甲的要求下,向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欠条今欠张某某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017年2月1日前还清,逾期不归还欠款,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欠款人,徐某某”。被告主张欠条是受逼迫所写,未提供书面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明、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徐某某从原告张某某处借款20000元,有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笔借款20000元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受胁迫所签,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意思真实,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2%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4%支付的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迟延履行本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琳二○一七年四月十四书记员 霍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