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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和通、杜洪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和通,杜洪辉,吴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钱和通。委托代理人:费惠德,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洪辉。被执行人:吴哲华。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钱和通与被执行人杜洪辉、吴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38803.3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杜洪辉名下车辆一辆,未能实现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被执行人杜洪辉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