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时声,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未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松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红光、雷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小会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时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邹某某电话,要求提供性服务。黄某某介绍并安排嫖娼人员邹某某、喻某某及卖淫人员邓某某、奉某某至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今天连锁酒店”709房间见面。黄某某收取嫖娼人员邹某某人民币1800元。后嫖娼人员喻某某与卖淫人员邓某某、嫖娼人员邹某某与卖淫人员奉某某分别在该酒店709、715房间发生了性关系。2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至该酒店,将被告人黄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邓某某、邹某某等人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介绍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邹某某、奉某某、喻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治安民警汤学文、徐国庭关于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经过的证言;微信截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二人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松柏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