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吕玲玲与朱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玲玲,朱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110号原告吕玲玲,女,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阳信县。委托代理人张立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凯,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幸福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8670340948。负责人周宁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刚,该公司职工。原告吕玲玲与被告朱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玲玲撤回对被告朱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明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