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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詹德勇与罗中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德勇,罗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278号原告:詹德勇,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罗中玉,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冰,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德勇与被告罗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詹德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德勇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中玉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德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詹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