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葛传德与葛德海、葛德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传德,葛德海,葛德玉,葛德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67号原告:葛传德,男,194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葛德海,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葛德玉,男,194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葛德喜,男,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传德与被告葛德海、葛德玉、葛德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葛传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传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