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洪安与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安,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安,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7日,四川省松潘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松潘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易达全,该公司董事长。王洪安申请执行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洪安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王洪安支付砖款及运费84492.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