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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仁年、陈大虎等与甘肃建投六公司、郭合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年,陈大虎,藏玉梅,陈思祥,管喜,梁福祥,魏娜,甘肃建投六公司,郭合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910号原告:杨仁年,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陈大虎,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藏玉梅,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陈思祥,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管喜,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梁福祥,男,1960年6月9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魏娜,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甘肃建投六公司负责人:李亚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合现,男,约58岁。原告杨仁年、陈大虎、藏玉梅、陈思祥、管喜、梁福祥、魏娜诉被告甘肃建投六公司、郭合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杨仁年、陈大虎、藏玉梅、陈思祥、管喜、梁福祥、魏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仁年、陈大虎、藏玉梅、陈思祥、管喜、梁福祥、魏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仁年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撖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