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凯与被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街怡景花园*号2-3-2.委托代理人:王福忠,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南山街三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5西A10室。法定代表人:郑翠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3月6日委托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同时将该案的执行裁决权、实施权一并移交该院,申请执行人王凯应至该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王凯撤回在本院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3)大海事初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岩审 判 员 张 沈代理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