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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畅宗升与被告赵丰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宗升,赵丰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92号原告:畅宗升,男。被告:赵丰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畅宗升与被告赵丰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畅宗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宗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畅宗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畅宗升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