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傲小明与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傲小明,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40号申请执行人:傲小明。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清。本院在执行傲小明与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凤人劳仲案字[2016]第74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丰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敖小明于2017-01-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998.7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从2017年2月10日开始履行,截止给请14998.75元案件款为止,现已履行4750.00元,对于下余案件款10248.75.00元在2017年7月底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案件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人劳仲案字(2016)第74号裁决书第一条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