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莲燕与杨满兴、杨德华等赠与合同纠纷2017民终542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莲燕,杨满兴,杨德华,杨凤爱,杨永全,杨志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莲燕,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润,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雄平,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满兴,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杨德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杨凤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杨永全,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杨志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0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莲燕上诉认为,其诉讼请求为解除赠与合同,且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房屋仍未交付,依法可以解除,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声明》中约定“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榕溪西街22、24、86号房屋赠与儿子杨满兴所有,由其负责拆除重建,建筑费用基本由杨满兴自行筹集,该房屋建好后所有权归杨满兴所有”。上诉人陈莲燕现主张解除上述赠与合同,其诉讼请求与该合同中约定事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系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原审被告杨满兴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重建房屋并未办理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故原审法院驳回陈莲燕的起诉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3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