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63号原告:张某,男,201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梁,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00号晋商国际大厦B座。主要负责人:王海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帅,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梁、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计266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艳审 判 员 张建龙人民陪审员 鹿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