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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赵权、武学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林,赵权,武学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798号原告:王桂林,女,1973年10月2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赵权,男,1959年10月13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武学让,男,1971年2月14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王桂林与被告赵权、武学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桂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