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赵权、武学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林,赵权,武学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798号原告:王桂林,女,1973年10月2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赵权,男,1959年10月13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武学让,男,1971年2月14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王桂林与被告赵权、武学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桂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