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许珍与被执行人赵海彬、孙功庆民间借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许珍,赵海彬,孙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杨许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海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功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许珍与被执行人赵海彬、孙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海彬名下的存款,现因前案扣划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海彬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宏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