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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许珍与被执行人赵海彬、孙功庆民间借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许珍,赵海彬,孙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杨许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海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功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许珍与被执行人赵海彬、孙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海彬名下的存款,现因前案扣划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海彬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宏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