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诉被告路某某、赵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路某某,赵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14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女,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路某某,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女,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生,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生艳,系二被告儿媳。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路某某、赵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代审 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刘征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