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三中与阿依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中,阿依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刘三中,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甘诃子镇。被执行人:阿依登,男,哈萨克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甘诃子镇。申请执行人刘三中申请执行阿依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三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三中以案外与被执行人阿依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阿依登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42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听 来源: